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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經湖北省人民政府同意,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了《湖北省2019-2020年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以下簡稱“《目錄》”),《目錄》在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分散采購限額標準、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等方面作了調整,并進一步明確預算執行中的事項。
“2019年至2020年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的調整,以突出湖北省政府采購‘放管服’改革為主導,以政府采購法律規范為遵循,立足部門簡政放權,抓大放小,擴大預算單位采購自主權,著力提高政府采購效率,提升政府采購服務水平?!?湖北省財政廳政府采購管理處相關負責人介紹到。
另據介紹,此次發布的《目錄》有四方面的亮點:
一是進一步落實簡政放權,調增公開招標數額標準和分散采購限額標準。2019年起,省級公開招標數額標準從200萬元調整到300萬元,市級從100萬元調整到200萬元,縣級標準100萬元不變。武漢市市本級執行省級公開招標數額標準。分散采購限額標準從50萬元(含50萬元)調整為100萬元(含100萬元)。
二是進一步強化預算單位采購自主權,提高預算執行效率。單位采購單項或批量100萬元(不含100萬元)以下、且未列入集中采購目錄的貨物、工程和服務項目,不適用政府采購法律法規的規定。采購人為保障部門自身正常運轉、或為履行自身工作職能、或為社會提供公共服務,須在黨媒、黨報、黨刊等特定媒體發布的廣告宣傳及水、電、天然氣、土地等項目暫不編入年度政府采購預算,不納入政府采購管理。
三是進一步增加采購的靈活性,激發部門采購活力。對科研急需的設備和耗材,采用特事特辦、隨到隨辦的采購機制,可不進行招投標程序,縮短采購周期。擴大集中采購機構選擇范圍,漢外省屬單位以及在漢省直單位部分項目在漢外實施的,可委托地方集中采購機構實施;屬于本部門、本系統有特殊要求的項目,主管預算單位可自行委托中央國家機關集中采購機構或國家部委部門集中采購機構組織采購。
四是進一步優化采購流程,提升集采服務水平。各級集中采購圍繞委托代理、編制采購文件、執行采購程序和代理采購績效等政府采購活動的重點內容和環節改進服務管理,優化采購流程,全面推行電子化采購,提高采購執行效率和服務質量。根據年度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下的可采取協議供貨、定點采購等方式組織實施,提高政府采購透明度。政府采購項目中只要含有政府集中采購品目的,集中采購機構應依法代理采購。漢外省屬單位自愿委托地方集中采購機構的項目,各地集中采購機構應代理采購,并做好相關服務工作。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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