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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百一十八號)
根據《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9號)的相關規定,現將本機關對上海中招招標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公告如下:
一、相關當事人
當事人:上海中招招標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共和新路1301號C座110室
二、基本情況
本機關在依法對“國家海洋局東海分局數據傳輸網建設項目”投訴處理過程中,發現招標文件存在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評審標準中的分值設置未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的情形。
三、處罰結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七)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對上海中招招標有限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第七百一十九號)
根據《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9號)的相關規定,現將本機關對國家海洋局東海分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公告如下:
一、相關當事人
當事人:國家海洋局東海分局
地 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東塘路630號
二、基本情況
本機關在依法對“國家海洋局東海分局數據傳輸網建設項目”投訴處理過程中,發現招標文件存在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評審標準中的分值設置未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的情形。
三、處罰結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七)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對國家海洋局東海分局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第七百二十號)
根據《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9號)的相關規定,現將本機關對“廣東檢驗檢疫技術中心2018年第三批儀器設備采購項目(重招)”(以下稱本項目,項目編號:1210-1841YDZB1241(1))投訴案作出的處理決定公告如下:
一、相關當事人名稱
投訴人:廣州泰承光電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稱投訴人)
地 址:廣州市番禺區大石街迎賓路大石段179號自編B503房
被投訴人:廣東有德招標采購有限公司(以下稱代理機構)
地 址:廣州市天河區天河北路689號1506自編之一、之二房
相關供應商:江蘇舒茨測控設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舒茨公司)
地 址:常熟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江南大道59號濱江科技創新中心15幢
當事人:廣東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檢驗檢疫技術中心
地 址:廣東省廣州市花城大道66號
二、基本情況
投訴人因對代理機構就本項目作出的質疑答復不滿,向本機關提起投訴。投訴事項1-5為:舒茨公司投標產品不滿足招標文件5項技術要求。本機關依法調查并作出處理決定。
三、處理結果
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投訴事項1-5缺乏事實依據,駁回投訴。
(第七百二十一號)
根據《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9號)的相關規定,現將本機關對“全國農業展覽館職工食堂服務外包項目”(以下稱本項目,項目編號:GC-FG2180764W)投訴案作出的處理決定公告如下:
一、相關當事人名稱
投訴人:北京得利興斯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稱投訴人)
地 址:北京市海淀區上莊鎮東馬坊村366號
被投訴人: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
地 址:北京市西城區西直門內大街西章胡同9號院
當事人:全國農業展覽館
地 址:北京市朝陽區東三環北路16號
相關供應商:北京金康博餐飲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康博公司)
地 址:北京市朝陽區朝外大街20號聯合大廈B1層
二、基本情況
投訴人因對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就本項目作出的質疑答復不滿,向本機關提起投訴。投訴事項為:1.金康博公司提供的《中小企業聲明函》中虛假承諾其為微型企業,涉嫌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2.金康博公司社保賬戶不存在,其提供虛假社保證明材料投標,涉嫌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本機關依法調查并作出處理決定。
三、處理結果
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投訴事項1、2缺乏事實依據,駁回投訴。
(第七百二十二號)
根據《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9號)的相關規定,現將本機關對“北京大學第六醫院保潔項目”(以下稱本項目,項目編號:GC-FG2180987)投訴案作出的處理決定公告如下:
一、相關當事人名稱
投訴人:北京斯馬特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稱投訴人)
地 址:北京市海淀區嶺南路36號8幢七層
被投訴人: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以下簡稱國采中心)
地 址:北京市西城區西直門內大街西章胡同9號院
相關供應商:北京億展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億展資產)
地 址:北京市海淀區學清路38號金碼大廈B座608號
當事人:北京大學第六醫院(以下稱采購人)
地 址:北京市海淀區花園北路51號
二、基本情況
投訴人因對國采中心就本項目作出的質疑答復不滿,向本機關提起投訴。投訴事項為:中標供應商億展資產在經營活動中存在重大違法記錄,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本機關依法調查并作出處理決定。
三、處理結果
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投訴事項成立。
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認定中標結果無效,責令采購人依法另行確定中標供應商。
(第七百二十三號)
根據《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9號)的相關規定,現將本機關對“全國公安地圖服務管理系統(云圖)項目(第1包:系統開發與集成)”(以下稱本項目,項目編號:0733-186221826901)投訴案作出的處理決定公告如下:
一、相關當事人名稱
投訴人:中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高德軟件有限公司、中科宇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聯合體投標,以下稱投訴人)
地 址: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信環南街31號、北京市昌平區科技園區昌盛路18號B1座1-5層、北京市朝陽區安翔北里甲11號B座2層
被投訴人:中信國際招標有限公司(以下稱代理機構)
地 址:北京市朝陽區新源南路6號2號樓A棟8層801、802、803室
相關供應商1:北京瑞屏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屏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區清河安寧莊路4號22號平房111室
相關供應商2:山西博特偉業科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博特公司)
地 址:太原市小店區寇莊南街20號一層
當事人: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以下稱采購人)
地 址:北京市東長安街14號
二、基本情況
投訴人因對代理機構就本項目作出的質疑答復不滿,向本機關提起投訴。投訴事項為:1.供應商瑞屏公司和博特公司不具備實現招標文件要求履行合同的專業技術能力,涉嫌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2.供應商瑞屏公司和博特公司涉嫌串通投標。本機關依法調查并作出處理決定。
三、處理結果
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十二條第(三)項、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投訴事項1缺乏事實依據,投訴事項2屬于無效投訴事項,駁回投訴。
本項目采購需求涉及測繪活動,供應商應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測繪資質證書。本項目符合專業條件的供應商或者對招標文件作實質響應的供應商不足3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責令采購人廢標。同時,責令采購人、代理機構就將資格條件作為評審因素的行為限期改正。
(第七百二十四號)
根據《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9號)的相關規定,現將本機關對“‘中學現代教育技術培訓中心’(通和大廈)機電改造項目制冷設備的采購與安裝”(以下稱本項目,項目編號:XHTC-HW-2018-0602)投訴案作出的處理決定公告如下:
一、相關當事人名稱
投訴人:北京三和合機電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稱投訴人)地 址:北京市豐臺區順三條21號2號樓16層1603室
被投訴人1:新華招標有限公司(以下稱代理機構)
地 址:北京市海淀區蓮花池東路39號8層810
被投訴人2:北京師范大學第二附屬中學(以下稱采購人)
地 址:北京市西城區新外大街12號
相關供應商:北京市設備安裝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設備安裝工程公司)
地 址:北京市西城區南禮士路15號
二、基本情況
投訴人因對代理機構就本項目作出的質疑答復不滿,向本機關提起投訴。投訴事項為:1.中標供應商設備安裝工程公司所投貨物的質保期不滿足招標文件要求。2.代理機構未對開標現場活動進行全程錄音錄像,且不允許供應商對開標過程進行錄音錄像、拍照。3.招標文件評審標準中部分分值設置未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本機關依法調查并作出處理決定。
三、處理結果
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投訴事項1、2缺乏事實依據,投訴事項3屬于無效投訴事項,駁回投訴。但本項目確實存在招標文件評審標準中的分值設置未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的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責令采購人廢標。
責令采購人、代理機構就評審標準中的分值設置未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的問題限期改正。
(第七百二十五號)
根據《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9號)的相關規定,現將本機關對“吉林大學無線網絡設備采購項目”(以下稱本項目,項目編號:GC-HG4180651)投訴案作出的處理決定公告如下:
一、相關當事人名稱
投訴人:長春市匯豐達成網絡資訊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稱投訴人)
地 址:朝陽區工農大路1313號1808室
被投訴人: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以下簡稱國采中心)
地 址:北京市西城區西直門內大街西章胡同9號院
當事人:吉林大學(以下稱采購人)
地 址:吉林省長春市前進大街2699號
相關供應商:遼寧金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遼寧金晟)
地 址:遼寧省大連市甘井子區紅旗東路299號901、902、903室
二、基本情況
投訴人因對國采中心就本項目作出的質疑答復不滿,向本機關提起投訴。投訴事項為:1.遼寧金晟關于“安裝部署”的報價不滿足招標文件的要求。2.遼寧金晟投標產品“匯聚交換機”不滿足招標文件關于“★接口類型”的要求。3.遼寧金晟投標產品“無線控制器授權”數量不滿足招標文件關于“★授權函”的要求。本機關依法調查并作出處理決定。
三、處理結果
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投訴事項1、2、3缺乏事實依據,駁回投訴。
責令采購人就招標文件編制問題限期改正。
2019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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