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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一來源采購詳解

發布日期 2019-07-12 00:00:00

關于單一來源采購,我國《政府采購法》中沒有作出明確定義,一般意義上,是指采購人向單一的供應商征求建議或報價來采購貨物、工程或服務的方式。

 

在世界銀行和亞洲開發銀行貸款項目(以下簡稱“世亞行貸款項目”)工程、貨物和非咨詢服務采購中,單一來源采購即直接采購,是指在沒有競爭(單一來源)的情況下直接簽訂合同的一種采購方式。在世亞行貸款項目咨詢服務采購中,單一來源選擇即無競爭的選擇方式。

 

適用情形

 

單一來源采購項目的適用情形可分為“ 真實單一”和“假性單一”兩種。(真實單一與假性單一的觀點來源于張志軍老師首創。)

 

對于“假性單一”采購項目,采購人在采購活動開始前無須進行采購方式公示;對于“真實單一”采購項目,僅限于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政府采購貨物、服務項目,才須依法公示采購方式。

 

認為“凡單一來源采購項目,在采購活動開始之前,均須公示采購方式”的觀點,不符合法律規定,應當予以糾正。

 

經過比較不難發現:對于單一來源采購的適用而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購項目,可以采用單一來源方式采購:

 

1、因貨物或者服務使用不可替代的專利、專有技術,或者公共服務項目具有特殊要求,導致只能從某一特定供應商處采購的;

2、發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的;

3、必須保證原有采購項目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從原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百分之十的;

4、只有唯一供應商的政府采購工程。

 

誤區  單一來源采購是不是就沒有競爭?

 

《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以下簡稱“74號令”)第四十三條明確規定,報價超過采購預算的,應當終止采購活動,發布項目終止公告,重新開展采購活動。因此,單一來源采購成交金額不可以高于公布的采購預算。

 

其實單一來源采購方式并非沒有競爭,也不是不需要競爭,只不過競爭性弱于其他幾種采購方式而已。采取單一來源方式采購的,協商小組和供應商協商采購,目的是為獲得“供需雙贏”,其采購過程包含了雙方的競爭博弈。

 

財政部74號令對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定義是:采購人從某一特定供應商處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的采購方式?!安少徣藦哪骋惶囟ü烫幉少彙迸c“國內僅有唯一供應商能夠提供相應采購標的”是兩個不同概念。從法律規定的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適用情形來看,相當一部分單一來源采購項目,可提供標的供應商不止一家。

 

《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了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三種適用情形。

 

一是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

 

二是發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的。

 

三是必須保證原有采購項目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從原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的10%。

 

真正只有唯一供應商能夠提供相應標的的,只有第一種情形。在第二、第三種適用情形中,市場上有很多供應商可以提供相應的貨物、工程或服務,只是出于一些客觀條件的限制,更適合從某一特定供應商處采購而已。



責編:安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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