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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評審過程中,專家在簽字前擅自離開應該如何處理?
答:勞務報酬取消,不得報銷異地評審差旅費,列入不良行為記錄。法律依據為:《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成員應當在評審報告上簽字,對自己的評審意見承擔法律責任。對評審報告有異議的,應當在評審報告上簽署不同意見,并說明理由,否則視為同意評審報告。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評審專家未完成評審工作擅自離開評審現場,或者在評審活動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不得獲取勞務報酬和報銷異地評審差旅費。評審專家以外的其他人員不得獲取評審勞務報酬。
評審專家在評審中提出與投標人有勞動關系,需要回避,應該如何處理?
答:應該及時補抽評審專家。分兩種情況,如果補抽成功,繼續評審;如果無法及時補足評審專家,應該立即停止評審工作。
法律依據為《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出現評審專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導致評審現場專家數量不符合規定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及時補抽評審專家,或者經采購人主管預算單位同意自行選定補足評審專家。無法及時補足評審專家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立即停止評審工作,妥善保存采購文件,依法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談判小組、詢價小組、磋商小組進行評審。
競爭性談判項目中,談判小組在資格性審查時發現供應商提供的材料不足,供應商能不能現場補充材料?
答:不能現場補充。法律依據為《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供應商應當在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要求的截止時間前,將響應文件密封送達指定地點。在截止時間后送達的響應文件為無效文件,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或者談判小組、詢價小組應當拒收。
供應商在提交詢價響應文件截止時間前,可以對所提交的響應文件進行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并書面通知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
詢價采購的評審可以公開進行嗎?
答:不能公開,詢價采購的評審應當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法律依據為《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和本辦法的規定組織開展非招標采購活動,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證評審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
評標委員會可以直接確定中標人嗎?
答:如果采購人對此進行了委托,那么評標委員會可以根據采購人委托直接確定中標人。法律依據為《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評標委員會負責具體評標事務,并獨立履行下列職責:(四)確定中標候選人名單,以及根據采購人委托直接確定中標人。
評標委員會評標時發現招標文件與招標公告項目名稱不一致應該怎么處理?(招標公告的項目名稱是正確的)
答:評標委員會應當停止評標工作,與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溝通并書面記錄,經前者確認后修改招標文件,重新組織采購活動。法律依據為《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
評標時發現招標文件中有關評分辦法的內容有錯誤怎么辦?
答:分兩種情況。如果錯誤的內容不會影響正常評標,那么照常進行就可以。如果錯誤的內容會導致評標工作無法進行,那么就應當停止評標,與采購人或代理機構溝通確認后,修改招標文件,重新組織采購活動。
法律依據為《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評標委員會發現招標文件存在歧義、重大缺陷導致評標工作無法進行,或者招標文件內容違反國家有關強制性規定的,應當停止評標工作,與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溝通并作書面記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確認后,應當修改招標文件,重新組織采購活動。
評標專家在評標時,可以對招標文件提出質疑嗎?
答:不能提出質疑,質疑和投訴是供應商的救濟機制,評審專家無權使用。如果評標委員會發現招標文件存在歧義、重大缺陷導致評標工作無法進行,或者招標文件內容違反國家有關強制性規定的,應當停止評標工作,與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溝通并作書面記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確認后,應當修改招標文件,重新組織采購活動。法律依據為《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
評標時發現一家投標人的投標文件中出現了另一家投標人公司文件怎么處理?
答:視為投標人串通投標,其投標無效。法律依據為《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投標人串通投標,其投標無效:(五)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
公開招標項目評審結束后,一位評審專家私自帶走了評審資料,這次評審結果還有效嗎?
答:評審結果是有效的,但對該評審專家要追究其法律責任。法律依據為《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規定, 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確定參與評標至評標結束前私自接觸投標人;(二)接受投標人提出的與投標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說明,本辦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情形除外;(三)違反評標紀律發表傾向性意見或者征詢采購人的傾向性意見;(四)對需要專業判斷的主觀評審因素協商評分;(五)在評標過程中擅離職守,影響評標程序正常進行的;(六)記錄、復制或者帶走任何評標資料;(七)其他不遵守評標紀律的行為。
評標委員會成員有前款第一至五項行為之一的,其評審意見無效,并不得獲取評審勞務報酬和報銷異地評審差旅費。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網
責編:小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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