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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采購需求管理“走過場”?

發布日期 2019-07-23 09:15:30

《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府采購需求和履約驗收管理的指導意見》(財庫[2016]205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于2016年11月發布,針對政府采購中前期采購需求的相關管理工作提出更加科學、規范化要求。但在執行過程中,政府采購一線工作人員仍然會發現認識不到位,責任不落實的現象。

 

  采購需求管理仍然薄弱

 

  采購人如何才能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科學合理地編制采購需求,從而將自己的需求科學、合理、準確地通過文件公開傳達給潛在供應商呢?筆者認為目前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落實主體責任不到位,強化權責不對等。《指導意見》中明確規定采購人負責確定采購需求,這是從文件形式上確定采購人的權利。但在執行過程中,采購人因為對法律法規不熟悉、相關專業知識缺乏,故在確定采購需求方面無從下手,往往通過網上下載、供應商提供等方式匯集一套采購需求。甚至單一地把所有項目的采購需求交給代理機構完成。此外,采購人在執行采購需求時一味地強調自身需要,不落實政府采購各項政策。

 

  二是制度不健全,監督不落實、不到位。從法律角度上來講,按照《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就明確了采購人在政府采購活動中的責任和義務,強調了建立政府采購內部管理制度,明確了科學合理確定采購需求的權利。但在執行過程中,會發現采購單位內部管理制度完全不健全,甚至有些單位根本就沒有制度。比如,一個單位的政府采購工作就是財務室或者辦公室部分同事負責協助辦理。另外,監督部門工作重心不前移,前期不參與,讓合理合規的需求在法律體系外運行,待質疑投訴、舉報的時候才去查原因、擺問題、處理人。

 

  三是重程序、輕結果,讓不合法變合法。“預公示+專家論證”是目前科學設置采購需求的有效辦法之一,在執行政府采購政策功能的運用方面,厲行節約,科學合理確定采購需求方面有一定效果。但在實際操作中仍有不合理、不合規的現象存在。比如,采購人為了減輕責任,往往把不合法的采購需求直接交給代理機構去辦理,有些代理機構為拿到項目,聽之任之,不管是不是合法的需求都讓他變相合法化。

 

  強化需求管理出實招

 

  筆者認為以下方法是杜絕采購需求走過場的有效方法:

 

  第一,建立一支高效率隊伍,落實各項內部管理制度是確定采購需求的保障。采購人是政府采購行為的主體,對政府采購活動全過程負總責。各采購人要在單位組建一支政治素質高,思想上過硬,業務素質強的隊伍。要按照《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范(試行)》的要求建立健全政府采購各項管理制度,確保政府采購需求制定與內部審批等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

 

  第二,有效的監督是確定采購需求的必然保障。采購人要發揮單位內控制度作用,確定崗位風險防控點。對從事政府采購工作的人員加強思想教育和培訓,對項目監督要實行位置前移,把握好風險防控點,布好控,確??茖W、合理設置好采購需求。

 

  第三,加大對專家論證的不合規查處力度?!皩<艺撟C”是目前需求論證中最行之有效的方法之一。筆者認為:首先是需求論證的專家,建議通過專家庫進行抽取,有效杜絕人為操作專家的可能;其次是專家論證,建議在全程監控和錄音中確定采購需求,避免腐敗現象發生,從源頭上杜絕;最后是加大查處力度,亮劍于需求論證中,讓專家潔身自好,讓評審專家依法履行論證職責。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網

責編:小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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