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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供應商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和有關法律規定參與投標,否則會受到相應的處罰。這里,列舉了19種情形,違者將會處以采購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⑴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
⑵采取不正當手段詆毀、排擠其他供應商;
⑶與采購人、其他供應商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
⑷向采購人、代理機構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
⑸在招標采購過程中與采購人違規進行協商談判;
⑹拒絕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⑺向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成員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
⑻中標或者成交后無正當理由拒不與采購人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⑼未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⑽將政府采購合同轉包;
⑾提供假冒偽劣產品;
⑿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政府采購合同;
⒀供應商直接或者間接從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處獲得其他供應商的相關情況并修改其投標文件或者響應文件;
⒁供應商按照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的授意撤換、修改投標文件或者響應文件;
⒂供應商之間協商報價、技術方案等投標文件或者響應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⒃屬于同一集團、協會、商會等組織成員的供應商按照該組織要求協同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⒄供應商之間事先約定由某一特定供應商中標、成交;
⒅供應商之間商定部分供應商放棄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或者放棄中標、成交;
⒆供應商與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之間、供應商相互之間,為謀求特定供應商中標、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應商的其他串通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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