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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律規定中關于政府采購各類期限的匯總(下)

發布日期 2019-09-16 15:3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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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的期限規定

 

1.供應商提起質疑的期限。94號令第十條規定“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中標或者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

2.潛在供應商對采購文件提起質疑的期限。94號令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潛在供應商已依法獲取其可質疑的采購文件的,可以對該文件提出質疑。對采購文件提出質疑的,應當在獲取采購文件或者采購文件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提出?!?

3.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答復質疑期限。94號令第十三條規定“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拒收質疑供應商在法定質疑期內發出的質疑函,應當在收到質疑函后7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并以書面形式通知質疑供應商和其他有關供應商”。

4.供應商提起投訴的期限。94號令第十七條規定“質疑供應商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答復不滿意,或者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未在規定時間內作出答復的,可以在答復期滿后15個工作日內向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財政部門提起投訴”。

5.監管部門投訴處理審查期限。94號令第二十一條規定“財政部門收到投訴書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審查后按照下列情況處理:(一)投訴書內容不符合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應當在收到投訴書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通知投訴人補正。補正通知應當載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未按照補正期限進行補正或者補正后仍不符合規定的,不予受理。(二)投訴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投訴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三)投訴不屬于本部門管轄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投訴人向有管轄權的部門提起投訴。(四)投訴符合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的,自收到投訴書之日起即為受理,并在收到投訴后8個工作日內向被投訴人和其他與投訴事項有關的當事人發出投訴答復通知書及投訴書副本?!?

6.被投訴人應當作出回應的期限。94號令第二十二條規定“被投訴人和其他與投訴事項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在收到投訴答復通知書及投訴書副本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財政部門作出說明,并提交相關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7.監管部門對投訴處理期限。94號令第二十六條規定“財政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投訴事項作出處理決定”。

8.財政部門暫停采購活動期限。94號令第二十八條規定“財政部門在處理投訴事項期間,可以視具體情況書面通知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暫停采購活動,暫停采購活動時間最長不得超過30日”。

 




《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4】214號)期限規定

 

1.從磋商文件發出到提交響應文件期限。214號文件第十條第一款規定“從磋商文件發出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2.磋商文件的發售期限。214號文件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磋商文件的發售期限自開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3. 對已發出磋商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通知期限。214號文件第十條第三款規定“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響應文件編制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時間至少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磋商文件的供應商;不足5日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順延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時間?!?

4. 采購代理機構將評審報告送采購人確認期限。214號文件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評審結束后2個工作日內將評審報告送采購人確認”。

5.采購人確認成交供應商期限。214號文件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采購人應當在收到評審報告后5個工作日內,從評審報告提出的成交候選供應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也可以書面授權磋商小組直接確定成交供應商?!?

6.磋商成交結果必須公示的期限。214號文件第二十九條規定“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成交供應商確定后2個工作日內,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公告成交結果,同時向成交供應商發出成交通知書,并將磋商文件隨成交結果同時公告”。

7.簽訂合同的期限。214號文件第三十條規定“采購人與成交供應商應當在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磋商文件確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購標的、規格型號、采購金額、采購數量、技術和服務要求等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8.退還磋商保證金的期限。214號文件第三十一條規定“…未成交供應商的磋商保證金應當在成交通知書發出后5個工作日內退還,成交供應商的磋商保證金應當在采購合同簽訂后5個工作日內退還”。

 




《財政部關于做好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財庫【2015】135號)期限規定

 

1.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期限。135號文件第二條第四款第一項規定“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的公告期限為5個工作日?!?

2. 競爭性談判公告、競爭性磋商公告和詢價公告的期限。135號文件第二條第四款第二項規定“競爭性談判公告、競爭性磋商公告和詢價公告的公告期限為3個工作日。”

3.中標、成交結果公告期限。135號文件第二條第四款第四項規定“中標、成交結果應當自中標、成交供應商確定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公告,公告期限為1個工作日。”

4. 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投標文件、資格預審申請文件、響應文件編制的期限規定。135號文件第二條第四款第六項規定“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投標文件、資格預審申請文件、響應文件編制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發布澄清公告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潛在供應商的時間,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至少3日前,或者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3個工作日前;不足上述時間的,應當順延提交投標文件、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響應文件的截止時間?!?

5.政府采購合同公告期限。135號文件第二條第四款第七項規定“政府采購合同應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公告?!?

6.對特定事項的期限。135號文件第二條第四款第七項規定“2015年3月1日以后簽訂的政府采購合同,未按要求公告的,應當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補充公告?!?

7.單一來源公示的期限。135號文件第二條第四款第八項規定“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8.政府購買公共服務驗收結果公示期限。135號文件第二條第四款第十項規定“…并將驗收結果于驗收結束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告?!?

9. 監管處罰信息的公開要求期限。135號文件第二條第五款第一項規定“投訴或監督檢查處理決定應當自完成并履行有關報審程序后5個工作日內公告?!?

10.對集中采購機構考核結果公開期限。135號文件第二條第五款第二項規定“考核結果應當自完成并履行有關報審程序后5個工作日內公告。”

11.對供應商、采購代理機構和評審專家違法失信行為記錄公告期限。135號文件第二條第五款第三項規定“供應商、采購代理機構和評審專家的違法失信行為信息月度記錄應當不晚于次月10日前公告?!?/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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